公司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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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情况一般属于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看到没有,用人单位一般情况禁止与劳动者约定违约事项,承担相应违约金。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属于不得约定违约金的例外情形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则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可以超过培训费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者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完成损失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个约定的内容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理解合同内容,没有收到胁迫或者欺诈,那么这个合同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也可以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概念,那就是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果劳动者恶意违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而且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那劳动者就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在接受职业培训后的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他事项都不可以约定违约金,否则就是违法的,无效的。
《合同法》是一般规定,劳动合同法是特殊规定,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合同法上的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就不适应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被称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明显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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