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享有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权,是否有效?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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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权,这种约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明确。对可能出现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和条件,没有进行充分说明,有违反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这样的原则属于无效约定,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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