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如何主张?
2017年12月,刘某进入甲公司工作,担任车间主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12月底,刘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后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甲公司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甲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甲公司认为,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已经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其次,甲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时,需要在网上填写包括员工工资、岗位、合同期限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所以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电子版的劳动合同,综上两点,甲公司认为其单位无需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在缴纳社保时填写的信息,不符合法律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故对甲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甲公司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在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要注意仲裁时效,具体为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对劳动者日常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加班工资等有明确约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诸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时,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等的有力证据,免于让劳动者陷入取证难、无书面证据提供的困境。因此,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后,可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各项用工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并将签订好的书面劳动合同自行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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