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况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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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伤亡认定为工伤需具备如下要素,缺一不可。

第一,必须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事故还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丁春秋虽然是上下班途中导致的伤害,但因是走路时因路滑摔伤,不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害,既不属交通事故,也不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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