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的听证审理,把律师的庭审发问技能推到了新高。相对普通法系国家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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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研读了一下,知道庭审发问其实主要贯彻的是直接言词原则。那么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是否有直接言词原则的明确规定?结合网络资源和刑诉法全文,汇总以下三点:
一、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第一,法庭审判必需在审判人员、被告人、控辩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审判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必须亲自参加,以言词方式向法庭提供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不得以书面方式对言词证据进行调查。
第三,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
二、我国刑诉法中是否有直接言词原则的明确规定?
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言词原则的条文规定,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的不是很彻底。
(一)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法条举例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司法解释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的法条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实务
实务中,我们更多的是遇到这样的情形:开庭前,控方已经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了法庭、辩护律师,庭审中不会重复挨个询问。要让我们的辩护律师做到像英美国家用全部庭审时间在发问,不大现实,但是我听过经验丰富大律师开庭时的提问和设计,非常精彩,这也是我们需要提升和总结的地方。
今天分享一些理论的东西。关于庭审发问技巧,后期也会作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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