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小讲堂之《婚姻法》第十七条
有朋友问我,说到底如何界定婚后的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实,我国的婚姻法以夫妻共同所有制为原则,个人财产制为例外。也就是说,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特殊情况下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此类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本条款所调整的主体为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未办理手续且不符合事实婚要件的男女不受调整。
其次,本条款肯定列举了婚姻中常见的的几种收入方式,实践中一般会对该条款做扩大解释,包含各种形式的补贴、奖励、经营公司的分红、股票债券、专利转让费、稿费等。
最后,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意一方都有处置财产的权利。对大额的共同财产(如房屋)处分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征求对方的同意。如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得以该处分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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