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个人信息入职,单位是否可以一概予以解雇?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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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工或办理入职手续时,很多公司通常会让员工填写一张《入职登记表》,内容包含员工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经历、受教育信息等,而《入职登记表》上通常都有“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虚假不实之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类似的表述。那一旦公司真的发现员工的入职信息存在隐瞒不实之处,都能一概予以解雇吗?
2016年6月的一天,王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由于其在应聘和入职时填写的相关登记表中未如实告知妻子尚某也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公司以其“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公司的解雇决定,提起仲裁,后又诉至太仓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依此对员工进行内部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员工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将行为、情节和影响综合起来进行判断。王某虽存在未如实提供妻子工作单位信息的行为,但其提供的不实信息未对其职业技能、人岗适配度等构成不良影响,亦无证据表明因这一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舍弗勒公司重大损失。因此,王某未如实提供妻子工作单位信息并不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的个人信息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通常包括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学习经历、工作履历,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等通常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没有必然联系的个人信息,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且,即使劳动者隐瞒了个人信息,也不必然导致公司可以将其解雇,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评估其恶意程度及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相适应的处理,不能一概“任性”解雇。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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