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孕期的保护规定:1、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2、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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