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撤销是否构成“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么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了解释,即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经济性裁员)。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企业迁移、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除前述情形外,还有哪些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尚无统一标准,一般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根据通常的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包含以下内涵: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已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