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单方解除权是否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超过合理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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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单方解除权,也称企业的即时解除权或过错性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企业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
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并不是无期限的,如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等制度,都意味着权利的行使需在一定期限之内进行,超过期限的,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同理,企业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企业享有的一项权利,同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不能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于企业而言,如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单方解除权,则应视为企业对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接受,视为企业主动放弃单方解除权。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也不能因一次错误便永远陷入等待解雇的困境中,时时承受被解雇的风险,超过一定合理期限而用企业仍未做出解除决定的,劳动者则有理由认定企业将不会再行解雇。因此,企业超过合理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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