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 上海市民张先生于2016年7月份应聘到市区一家电器销售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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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答: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张先生不称职,但未对张先生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张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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