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谎言侵犯了我的性权利
性是男女纯洁的美好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性行为实行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性权利则是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性权利不仅仅是夫妻性生活的权利,还涉及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简要案情: 2010年,大龄单身女青年丁玉因不堪忍受父母的催婚之扰,便在某婚恋网站注册了个人信息,很快,她就认识了“离异多年”的李某。李某比丁玉大26岁,开始,丁玉因为年龄问题多番拒绝李某的追求,可是最终没抵挡得住李某的穷追猛打和温柔体贴,在李某的再三要求下,两人同居了。丁玉发现自己怀孕后,很是惊喜,想要和李某结婚,李某总是以工作繁忙为由推脱,并最终说服丁玉打掉了孩子。李某的各种反常表现引起了丁玉的怀疑,最终,丁玉发现李某非但不是单身,还继续以单身的身份在婚恋网站发布着征婚信息……丁玉身体还未完全恢复,精神又受到了重创,一怒之下将李某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书面致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丁玉提出,李某主动结识自己,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等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怀孕流产也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李某理应书面道歉并做出经济赔偿。李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感情问题上是互动的,并不存在勉强。成年人应该有洞察力,并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流产是双方协商的后果。而虚假的征婚材料只是有关个人品质问题,与本案无关。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并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15万元。
案件分析:
我国的民法并没有“性权利”这一概念,性权利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性权利是基于性关系而享有的名誉权,也有人认为,性权利就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本案则为实践中性权利之保护提供了适用的范例。本案中李某恶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丁玉交往,诱使丁玉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为其怀孕、流产,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丁玉性权利的侵害。虽然现在的社会对在性行为日渐宽容,但是此次判决的意义则在于表明法律的不容欺骗性。本案的主审法官孙琪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本案的主审法官孙琪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很难用金钱衡量。李某多次在婚恋网站注册虚假信息,危害巨大,影响恶劣,本案的判决金额之所以超出北京市高院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10万元,旨在以惩戒被告,警示社会。
法律链接:1.《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法总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1.李某隐瞒婚姻状态骗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只针对公司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虽然丁玉是在误以为李某单身的情况下才和李某发生的性关系,但是,李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行为,所以也够不上强奸罪。
3.婚恋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婚礼网站作为媒介机构,对会员信息的真实性有基本的审核义务。在其自身审核能力有限的条件下,应该在网站醒目位置做好风险提示,并指导会员如何在线下自行核查对方的真实信息,而不应该只是单方面做出免责声明了事。
类似司法判例
1.手机机主对受害人发出具有性骚扰内容的手机短信或者语音,并且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那么该行为则侵犯了受害人性权利,受害人有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
2.一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其配偶可以依自己的性权利受损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受害双方均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谁信谣谁蠢:那翟欣欣显然应该还钱和赔钱吧?,虎盛特:这女的问题很大,,这不巧了吗诶:??为什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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