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精神病,终身精神病?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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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客户咨询,当初因家里拆迁,发生家庭矛盾。儿子和母亲发生了肢体冲突。母亲情急之下报警,向警方叙述儿子精神有问题。当天被送到安定医院。

儿子在医院住院一个月,恢复很好。经本人申请,医院评估,符合出院条件。儿子出院后,各方面表现均正常。但因为有精神疾病治疗史,社区会定时发放免费药物,并指定他母亲为监护人。

男方父亲脑梗,意识时而清醒,时而混乱。家中还有一个已婚的姐姐。当初拆迁时与姐姐也发生冲突,很久不来往了。现在母亲已年迈,非常担心自己百年后,男方因精神病患者身份需要监护人,而唯一的亲人只有姐姐了,姐弟不睦,再生争议。

所以,一大早母子找到律所,希望能通过司法程序,重新鉴定精神状况,恢复自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用男方母亲的话说,摘掉精神病的帽子,恢复正常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罹患过精神分裂症的当事人如果进行诉讼的话,首先需要有监护人提起。同时在司法程序中,申请对曾经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精神状况鉴定。而鉴定中心首先会考虑的就是当事人人是否曾经在精神病院确诊过。如果确诊过,即使是目前状况良好,也不能完全排除有再犯病的可能,所以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男方的母亲一再后悔地说,当初只是想让他吃点药冷静下来,哪想到从此就成了精神病。终生都得有监护人,这要是我死了,可怎么好啊?!

确实,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清楚进入精神科进行治疗的法律后果。普通的抑郁症患者基本属于拒保的范围,确诊了精神病,基本上很难恢复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从病理的角度上说,医学认为,精神病只有平稳期和发作期,没有完全恢复,永不再犯的可能。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对于有精神病史的当事人在行为能力上认定后,便于社会管理做更好的监控。

但对于已经完全恢复的当事人来说,明明可以自主决定行为,但却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认可,确实是个非常痛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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