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三帮原配找到老公 原配应该按照悬赏给钱吗?
经典案例:小三带走老公 原配悬赏找老公 小三帮原配找到老公 原配应该按照悬赏给钱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
基本案情:甲女与乙男系夫妻,乙男与丙女系关系暧昧的恋人。
某日,乙男与丙女一起“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甲女于是发布悬赏广告,基本内容是:谁找到乙男、或是为她提供乙男的具体地址,她就给谁六万元的报酬。
不久,丙女看到这一广告后,遂带着乙男跑到更远的地方。又不久,乙男与丙女闹矛盾,丙女于是向甲女告知乙男之地址,甲女确认真实后将六万元报酬付给丙女。
后甲女得知乙男与丙女之关系后,反悔,认为丙女乘人之危,要求丙女返还该悬赏金六万元。
法院驳回甲女之诉讼请求。
一、甲女发布的是悬赏广告,因此甲女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来履行义务。
所谓的悬赏广告,指的是悬赏广告人(或称悬赏人,或称发布人)基于特定的合法目的,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寻找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的物,并在相对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给付相对人一定的报酬的广告。无论从法理角度看还是从司法实践看,悬赏广告均应属要约。
二、丙女不构成“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依照这一规定,“乘人之危”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是:对方处于危难;牟 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在本案中,虽然甲女其时也可称“处于危难”,但其发布广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假如本案是丙女在知道甲女迫切想知道乙男的消息后利用其“危难状态”而诱使甲女发布广告从而使自己非法谋利,那就完全不一样,而本案甲女在发布广告时丙女根本一无所知,因此发布寻人广告确实是甲女的真实意思表示。
至于丙女在得知甲寻乙后带乙跑往外地,则属道德上出现问题,不能因此而否认她在法律上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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