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所、律师遭索赔12.6亿,谈律师执业风险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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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人看来,律师行业的高收入令人羡慕,但律师业的高风险却往往不为人所知。索赔12.6亿元的“天价”赔偿令不少律师业业内人士感到“震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是未知。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不再是危言耸听,律师业巨大的执业风险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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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广州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但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件的律师“不开庭、不答辩、不上诉”,案件最终败诉。

近期,上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先生一纸诉状,将破产管理人——该律师事务所及该律师告上法庭,认为其未尽责履行职务导致案件败诉,应赔偿案件败诉带来的损失超过12.6亿元。

近日,羊城派记者联系上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但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法院依法选定管理人

今年56岁的罗锦灿是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会议及展览服务等业务。此外,罗锦灿还是另一家公司——广州银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怡公司”)的董事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

截止2018年5月29日,以环博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的执行案共851件,执行标的额共5.3亿余元(未包括后来增加的利息或违约金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中认为,环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何某某等3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对环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予以受理。

根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财产保管、职工安置等各项破产事务。

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称,经竞选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定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环博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Y律师。该决定书同时写明“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管理人不出庭未答辩,涉案公司一审败诉

但此案后来的发展让罗锦灿无法接受,他表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及Y律师,竟缺席了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民初38号案的庭前会议及庭审。

(2018)粤民初38号案,是北京一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罗锦灿名下的环博公司和银怡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10亿元(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018年1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8)粤民初38号案召开庭前会议。在法庭“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开庭笔录记载“广州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其诉讼代表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依法代表该企业出庭,履行法定职责,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视情况对管理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处理。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刘某律师庭前陈述:因为庭前邮寄了中止审理的申请书,故今天不提交授权材料,仅作为旁听人员旁听。”

笔录显示,律师刘某随后称:“之前申请作为旁听人员进行旁听。经过考虑,现向法庭提交相关授权材料。”笔录显示,律师刘某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当天下午是案件的正式开庭,笔录显示,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到庭情况时称:“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此时审判长表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也即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

关于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被指“一不开庭、二不答辩、三不上诉”的原因,羊城派记者近日采访了Y律师和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Y律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现在不能接受采访。破产案件还在办理中,没办法接受采访。”当记者问及当时未能参加开庭的原因时,他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拨通了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手机号码。当记者问及该案有关情况时,该律所主任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据了解,就环博公司起诉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下诉讼材料,但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

“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利提起诉讼,至于法院怎么处理、判决赔多少则是另一回事。”罗锦灿的代理律师林惠勇表示,“这是一宗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典型案例,法律从业人士更要带头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职责。这个案件的出现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警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准,让广大律师头上时刻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怠于履职将受到巨额索赔。”

无独有偶,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准备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市xx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因失职遭索赔。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本案能否支持?支持多少还是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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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因遗失重要证据、泄露商业秘密、超越代理权限,律师被委托人告上法庭的事情偶有发生。但通常案子的标的只有几万元或十几万元,判赔上百万的案子凤毛麟角。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如今,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的执业风险也越来越高。在现代企业中,律师提供的陪产清算法律服务和专业判断已成为企业救命稻草和重要依据。如果律师的工作过程或者工作结论出现错误,就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所以,律师业的“天价赔偿”时代可以说才刚刚开始。先谈一下律师执业风险:

民事赔偿的风险,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12.6亿的索赔也就是这么产生的。

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是正义之剑,律师是民主之犁,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不仅没有进步,反而严重倒退。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律师职业处于是非、矛盾、漩涡的中心,由其职业性质所决定。民事赔偿是最轻的责任,吊销律师执业证就等于葬送了职业生涯,触犯刑法就不是生存的问题了。律师出了问题,律师事务所会第一时间找到人替代,一切如常运作,律师没想象得那么重要;而律师的父母、家人、爱人孩子的天会塌下来,对于他们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律师不是商品,不能被一次消费。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所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河水昼夜流淌运动,第二次踏入时此河已经与第一次踏入时有了变化。刑事辩护的看起来大同小异,其实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律师代理每个案件都需要吃准案情,分析透彻,给当事人以针对性的建议。而当事人要尊重律师的专业建议,尽可能的按律师最新的建议去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能否配合也可能会决定维权的成败。例如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构成刑事犯罪,情节上应当做罪轻辩护,家属有反对意见,要求做无罪辩护,认为自己的家人是守法公民,不可能有犯罪行为,甚至为了取得无罪的证据以身试法。 把一个很有希望轻罪辩护成功的案件搞砸了。在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中,大多数人都希望通过自己的观点去说服对方,用自己的价值观去引导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可是不同层次的人对于同一件事情注定会有不同的思维与认知方式很难齐步走。

“人的一生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还可以理解为“人不能两次犯下同一种错误”。因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人不能没有记性。总结经验教训,是律师不断提高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当事人维权中少犯错误的条件。但是,实践中就有的当事人就不听律师的意见,偏爱自作聪明,吃一亏不长一智。这种自以为是的情况真的让人哭笑不得,这样的当事人多半是好为人师,性格上刚愎自用,遭遇拆迁也一时难改长期形成的习惯。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和检察官、法官一样,都负有维护社会正义,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保障案件受到公正处理的职责,是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力量。应该说,法、检、律相互尊重、理解,制约,才能保证案件处理时做到客观、公正,才能避免冤假错案,使社会实现实质正义,这应当是法治社会的共识。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为自由和生命辩护,是律师的情怀和担当。有的刑事辩护律师,为了冤案能够平反,当事人能够获得自由,还原清白,呕心沥血,奔走呼号,甚至遭遇了各种刁难和不公正的对待,仍然痴心不改,情怀满满,令人感动。纵观近年来平反的冤案,没有一件不是律师推动、媒体呼吁,引起重视而纠正,如果没有律师的努力,好多冤案平反可能遥遥无期。

律师与委托人在层次不同的情况下,我们不必也无法去刻意相融,更不必试图去碾压对方。我们只需秉承良知,依法办事,就可以包容不同价值观的人,多一些快乐,少一点烦恼。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责任是为社会的进步贡献我们的力量。律师不是神仙,也没有特别的权力,职业是帮助委托人维权的专业人士。

为此,律师与委托人在层次不同的情况下,我们不必也无法去刻意相融,更不必试图去碾压对方。我们只需秉承良知,依法办事,就可以包容不同价值观的人,多一些快乐,少一点烦恼。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责任是为社会的进步贡献我们的力量。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总体来说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律师认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帮许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上的实际问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法律是善良和正直的艺术,带着感情去办案,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和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人辩冤白谤,避免任何一个人受到错误的追究,是用个人及其微小的力量在阻止甚至扭转偏离轨道的办案机器。请善待律师,对律师的批捕应当谨慎、理性、歉抑,应当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去考量,因为,你办的不是他人的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涉及律师的执业生涯甚至身家性命,只有保持客观、公正、善良和理性的善待律师,也是在善待每个人,也是在善待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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