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供、骗供、指供”为何如此可怕?不亚于刑讯逼供
涉嫌刑事犯罪后,当事人面对强大的精神压力和侦查人员的心理攻势,加之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很容易相信侦查人员的“教诲”。这些“教诲”就像红衣主教高高耸立在忏悔教徒面前,他们缺乏攻防能力。
一、侦查机关不重视
侦查机关认为诱供、骗供、指供古以有之,它仅仅是侦查取证的策略和方法,不属于非法取证。
二、当事人和律师不重视
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很多,其理由全都是说侦查人员对其施行了刑讯逼供,从来没有被告人说遭到了侦查人员的诱供、骗供、指供。
三、隐蔽性非常强
诱供、骗供、指供的话语均不会出现在笔录上,侦查人员在记录的时候,都会将自己的话和犯罪嫌疑人的话进行加工,按照固有的模板形成,不会留下任何暇疵。
四、欺骗性非常强
很多犯罪嫌疑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已被诱供、骗供、指供了,它的危害后果远远超过了刑讯逼供的直接性和暴力性。
五、无痕迹
刑讯逼供之后,或多或少地都会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伤痕。在入看守所时,也会进行身体检查。但诱供、骗供、指供发生后,是没有任何痕迹可言,侦查人员也不可能为自己录音留下证据。
六、无人问津
当被告人向监督机关、审判机关提出讯问中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形时,司法机关都回避调查,甚至有需要律师及当事人举证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形。
七、无救济途径
非法证据排除并没有将诱供、骗供、指供列在其中,《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针对侦查人员诱供、骗供、指供,当事人是没有救济法律依据。
八、翻案难
特别是以口供定罪的案件,如贩卖毒品的案件、贿赂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件。
“诱供、骗供、指供”危害不亚于刑讯逼供,甚至比刑讯逼供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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