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可获得国家赔偿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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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汤湘伦律师
司法观点
截至2月20日24时,全国共有湖北、山东、浙江三省共五所监狱罪犯发生疫情,目前,5个监狱都没有重症病例。其中,湖北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湖北省汉津监狱确诊41例,疑似9例;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疑似1例;山东省任城监狱确诊200例,疑似10例;浙江省十里丰监狱确诊34例。罪犯中总共确诊505例。
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申请国家赔偿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结果摘录
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已经认定赵荣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虽然具体的感染途径和方式不能确定,但由于与赵荣辉同期服刑的人中有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且该犯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与赵荣辉有过接触。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荣辉感染艾滋病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案情摘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查明:2008年6月5日,赵荣辉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赵荣辉被羁押治疗期间,于2008年9月10日经HIV抗体筛查报告为阴性。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四平监狱服刑。2009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13日,赵荣辉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造瘘术等治疗,此间于2009年6月18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0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7日,赵荣辉因截瘫、双足感染(左足皮肤破溃,深达骨面;右足皮肤破溃,贯穿足底,有大量脓血流出)、尿路感染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0年6月30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1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23日,赵荣辉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1年6月1日经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于2011年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
另查明: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此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与赵荣辉聊天、下棋及抱赵荣辉如厕情况。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
(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在服刑期间赵荣辉有过双足感染溃烂及脓血流出情况,赵某伟有过皮疹情况,且赵某伟有抱赵荣辉如厕情况。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性行为、血液、共用锐器、妊娠分娩及哺乳方式传播。相关证据虽然不能确定赵荣辉感染HIV病毒的具体途径,但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确与HIV病毒源有接触且具备HIV病毒感染条件,应认定赵荣辉HIV病毒感染于四平监狱监舍。本案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的主张成立。
(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他房间与其他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并造成赵荣辉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损害结果。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荣辉感染艾滋病病毒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赵荣辉关于四平监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

律师分析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属于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服刑人员感染病毒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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