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冻结财产
被执行人亡羊补牢还款仍获刑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潘某擅自将大冶法院裁定冻结的财产转让给他人,案发后,潘某主动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前履行了还款义务,然而,潘某仍难逃罪责。近日,大冶法院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月,大冶法院在审理左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人潘某在黄石某公司的65%股权份额。2015年9月,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潘某偿还左某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潘某未经本院许可,擅自将其持有的黄石某公司的60%股权份额以协议方式变卖给潘某甲、胡某、潘某乙等人,并私自将所得转让款项用于归还自己公司欠款及资金周转,致使该案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大冶法院于2017年7月将相关犯罪线索及材料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处理,大冶市公安局于同月31日立案侦查。
潘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8月,潘某与权利人左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前履行了还款义务,取得左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变卖其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鉴于潘某在案发后与左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前履行了还款义务,取得左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危害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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