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庭审结一起母亲向儿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0-07-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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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大冶市东岳街办的李某(女)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宣判,大冶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9月,市公安局民警在侦办曹某吸毒一案中发现李某涉嫌贩卖毒品,遂将李某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李某曾因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刑满释放。2012年到2016年间两次因吸毒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时被责令社区戒毒。2017年6月到9月期间,李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2粒,甲基苯丙胺10小管。其中,一次在东岳街办李家桥附近,两次在自己家中,分别卖给她的儿子曹某及袁某9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4小管甲基苯丙胺,获利680元。公安民警查获曹某后,在李某家中搜出13粒红色药丸和6小管无色晶体。经鉴定:红色药丸和无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长期吸毒,经检测,尿检呈阳性。
大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系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结合李某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案件承办人李长青法官提醒市民,贩卖毒品危害严重,法律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也非常严厉,广大市民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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