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和《承诺书》加身,能免责?

时间:2020-07-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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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手持对己有利的《协议》和《承诺书》却依旧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处被告侯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黄某工程款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基本案情:2015年,大冶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将一小区3号楼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施工。同年4月7日,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侯某负责,并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约定侯某系项目负责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后侯某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项目中部分泥工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2019年1月30日,经黄某与侯某结算,侯某尚欠工程款11万余元。此后,黄某向某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因未与侯某计算清楚,按侯某提供的信息,欠泥工班组工资贰万元整。现贵单位在年前能组织相关资金,兑付我们班组农民工工资,如果重新结算多出工资兑付与贵公司再无关系,我们再也不找贵单位,更不以任何方式(如找政府、社保局、法院等)向贵单位追讨,由我们自己找项目部及项目经理追讨。”该建筑公司遂向黄某支付2万元工程款。剩余9万余元经催讨无果,黄某一纸诉状将侯某与某建筑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诉讼中:某建筑公司辩称,第一,根据我公司与侯某签订的《工程项目协议书》可知,侯某借我公司资质承建该项目,系项目负责人,应依约独自承担付款义务;第二,黄某承诺放弃向我公司主张工资价款权利,现违反约定,依法应当驳回。
签订协议出借资质将项目发包出去就不用承担责任?这里面存在两个认识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该建筑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侯某与建筑公司即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原告违反《承诺书》约定追讨价款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承诺书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工程款为11万余元而不是2万元;第二,承诺书虽载明不再向该建筑公司追讨价款,但也载明会找项目部和项目经理追讨,而项目部是该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原告的承诺并不能免除建筑公司的责任。
法官说法:协议、承诺均是合同的表现形式,法律保护真实、合法的合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各种形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法条链接: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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