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庭审、送达方式的影响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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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应减少人员之间的接触。这就需要灵活采用相应的工作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在当前的特殊时期,庭审、讯问、询问工作要充分利用技术条件,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地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尤其是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送达是人民法院常见的诉讼活动,当前以直接当面送达为原则,以其他方式送达为例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170条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网络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与之相对应,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采用能够确认法院收悉的其他方式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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