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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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日前,张某到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其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受理后,按照程序指派监察员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是2016年12月19日进入该财产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017年5月29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落款是签合同当天日期,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在工作中,该财产保险公司流露出到期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的倾向,张某经朋友提醒,想到公司没有及时和他订立劳动合同的事情,遂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案件调查中,该公司提出抗辩,称自张某入职以来,公司就一直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常以在外工作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对此并没有书面证据可以予以证明。该公司又称,其与张某虽然晚签了劳动合同,但在2017年5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期限是从2016年12月19日开始的,该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覆盖了张某入职时间至签订之日,而且张某签订了这样一份往前覆盖日期的劳动合同,也视作其接受了补签行为,所以该公司不应再承担两倍工资的责任。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不同的看法。该公司与张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对其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的及时修正,但并不能改变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一个订立合同的“宽限期”。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则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维持劳动关系稳定的一个要求,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责令该财产保险公司向支付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至补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公司在经办监察员的宣传教育下,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案件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实施,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升到了较为严格的一个高度。立法的原意就是要求每一段劳动关系,都要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规范和确认。相关法律对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或是两倍工资的加罚赔偿,或是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为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协商沟通,从而履行按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在本案中,该财产保险公司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这已经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后来补订了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之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  此外,可能也确实存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在本案中,该财产保险公司反复提出,是因为张某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做出书面通知,要求劳动者在限期内尽快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仍未拒绝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注意保存相关书面证据。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少数劳动者为获取双倍工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留取书面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仍将承担双倍工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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