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景区启用人脸识别?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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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和“破冰”意义大于案件本身。典叔认为,本案在合同法层面胜诉几率较大,但是从隐私权角度突破目前还比较难。

简言之,郭教授这个案子大概率可以打赢,但是结果是解除合同退还年卡费用,本案还无法确认人脸识别收集面部信息侵权甚至违法。

动物园启用人脸识别入园,需要收集消费者面部信息,而人脸信息在法律上属于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此的规定和要求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约定,要公开收集、使用目的、规则、使用范围等,经消费者同意,严格保密,并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经营者对消费者面部信息的收集,而只是对收集方式、用户授权、信息安全和管理作了规定。商家经用户授权同意,是可以收集面部信息启用人脸识别的。如果用户不同意,那么是不能收集的。

具体到郭教授的案件中,他购买年卡时确认的是指纹识别,现在动物园启用人脸识别,郭教授不同意收集面部信息,那么动物园就不能强制要求郭教授使用人脸识别。郭教授可要求继续使用指纹验证,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卡,这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因此,典叔的观点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由于对人脸信息性质的界定和保护的规定不健全,尚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商家收集用户面部信息需要经过用户同意,有保密和信息安全管理的义务,出现信息泄露、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郭教授起诉动物园一案,再次引发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安全和法律问题的关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要真正实现对人脸识别的严格管控,还需要立法层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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