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毒品,获刑六年!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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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化名)与小李(化名)来往密切,关系暧昧。2018年9月的一天,小李将两袋疑似甲基苯丙胺颗粒放入一个红色铁盒内带到小张家并交给她,小张明知盒内装的是毒品,仍将铁盒藏在家中阁楼里。2018年11月13日,根据小张的供认,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出装有疑似甲基苯丙胺颗粒的铁盒。经鉴定,两袋疑似甲基苯丙胺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316克。2019年5月24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小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张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小张是自首可减轻处罚,但有毒品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决定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六年。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一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六条[再犯的处罚]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而不能说明毒品的来源,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为了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就应认定为该罪名。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毒品来自他人,该他人系毒品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他人藏匿毒品的,就应认定为窝藏毒品罪。
在此案中,涉案毒品是小李交给小张并要她藏好的,且小李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提起公诉。从查明的情况看,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小张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犯罪分子藏匿毒品,同时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张有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和行为,故认定其构成窝藏毒品罪,符合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此,提醒大家对有毒品犯罪情节的亲朋好友藏匿毒品的请托,应当理直气壮予以制止,劝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切莫为了私情或一己私利参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等犯罪活动,以身试法,最终难逃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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