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建、遭强拆”廉价征收怎么办?
违章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这一环节成功地使得城管大队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成为不确定的将来时态,将“违章建筑”之强拆拒之门外,且迎来了分别由来广营城管分队与朝阳城管法制科组织的三次谈话,从而使得委托人获得合理补偿的期待得以有理有据地宣示出来!李某的维权决心也更为坚定!
办案第二阶:乘胜出击,复议“复”复议路线大反攻!
权利仅仅被宣示是不充分的,又一次让委托人与拆迁人的强弱博弈回到了对等协商。
《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而将其程序性漏洞与实体性瑕疵予以披露。双重复议的反攻压力之下,城管大队、朝阳区政府开始担起和谐说客角色,力劝拆迁人提高补偿金额。反攻路线为委托人与代理律师带来第二阶段的胜利!
办案第三阶:顺水推舟,借“非法强拆”达理想补偿协议!
通过合法途径无法达到强拆目的拆迁人气急败坏,遂采取了更加恶劣的手段,强迫李昂一家搬迁。2008年5月中旬的一个夜晚,李昂一直固守的“家”遭遇了一场劫难:院子铁大门被拆除、房间铝合金窗户被拆卸、房间内暖气片、现金等必备品、贵重品不翼而飞!而这一系列“强拆”、“盗窃”行为不难看出是拆迁人的“杰作”。
对此恶劣行径,代理律师果断地向来广营派出所送达一封《刑事立案建议书》!笼罩于刑事追责阴影之下的拆迁人不得不违背其以“非法强拆”吓跑李昂的初衷,而“主动”地邀约李昂重新商议补偿事宜。在城管大队队长和朝阳区区政府法制科人员极力做工作的情况下,李某最终以228万的拆迁补偿额为等价条件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办案第四阶:守得云开,阻却拆迁人背弃安置契约!
拆迁人的“智慧”无处不在,待李昂依约腾房交由其拆除后,拆迁人并未诚信地履行交付228万补偿款的契约义务!面对拆迁人对安置协议的背弃,委托人李某的权利再次陷入“水中月”之虚!解决这一难题势必成为本案最后的高潮。
2008年6月,主办律师向朝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请拆迁人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对簿公堂之举让屡经法律程序之险的拆迁人心有余悸,选择在开庭审理之前将补偿款悉数交给李昂,从而以李某撤诉换来无讼的风平浪静!
从违章建筑难获赔,到228万的拆迁补偿款,从四次谈话、两次复议到一次诉讼,一个是质的巨变,一个是量的累积。质与量,总是在结果处相遇,而在过程中平行。回首这一相伴相随的量与质的过程,有以下几点是具有参考价值的:
第一,依法论法。在拆迁的很多环节,拆迁人的行为无一不在合法外衣之下掩藏着法律黑洞。因此,如果想要与拆迁人利益均沾,具有长久可行性的做法之一便在于揭开其合法外衣,挖掘其违法性。这一过程是个玉汝于成的过程,法律人的经验与睿智是主观前提,寻找到攻克违法性的法律依据则是客观必需。归置于本案中,核心办案主线始终未脱离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分析,依据这一分析,不但阻住了城管大队的强拆,也促成了城管大队、区政府成为被拆迁人合理合法之利益的代言人,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攻守策略并行。作为被拆迁人与其代理人,由于信息资源不对称与程序的消极性,多数情况下均处于一个被动局势。但是,好比一场扣人心弦的球赛,一名优秀的选手不但要截住对方的球,还要把球更为强劲地投向对方。被拆迁人一方不但要对拆迁人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沉着以对,也还要化被动为主动,发起法律大反攻,从而最终让离失的权利回归实处!两个复议行为的展开,刑事立案的进行,为李某赢得翻了十番的拆迁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
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虽然赋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上述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行政强制法》
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赋予了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土地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亦明确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该规定使相关行政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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