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考虑到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殊身体状况,我国立法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做出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女职工“三期”管理历来被认为是最令HR头疼的事务之一,其中如何处理“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问题,更是让HR朋友很是困扰,本文对此类问题进行简要解答,以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雇“三期”女职工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雇。女职工三期被违法解雇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雇期间工资,该期间工资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而辞退“三期”女职工。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而辞退“三期“女职工。
二、“三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
“三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女职工在三期内出现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顺延至出现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女职工享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劳动合同终止后,女职工发现合同终止前自己已怀孕的,有权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深圳市的相关指导意见未规定女职工可享受其他待遇如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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