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隐婚隐孕、隐育入职属于欺诈吗?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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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可见,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并非所有情况,而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譬如学历、技能等等。
不是所有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女员工怀孕、婚姻、生育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欺诈。一般情况下,结婚、怀孕、生育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隐婚、隐孕、隐育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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