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使用虚假学历、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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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如果劳动者的期骗行为与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劳动者只具有高中学历,却填写大专,用人单位原本招用劳动者就只需要高中就行了,这就算没有因果关系,不算欺诈。如果用人单位起初不知道劳动者欺诈而招用劳动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知道了但并未解雇劳动者,发生矛盾后用人单位想用劳动者欺诈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另外,虚假信息是否与职业有密切关联性,如女职工已结婚,但基本信息上却填写未结婚,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这样会涉及就业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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