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想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至少需要与劳动者就具体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工作要求、考核事项等做出具体的约定,例如,并不能仅仅以一次打分为标准,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样的考核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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