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小时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小时工”是非全日制职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未签订过书面的用工合同,也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口头协议往往会引起很多争议,为了规范用工,建议用人单位即便是在招聘非全日制劳动者或者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还是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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