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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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申请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是关于仲裁反申请的规定。本条从仲裁反申请提出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以及仲裁委员会对反申请的受理、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在指引被申请人及时合法行使反申请权利的同时,明确反申请的受理条件与本申请的受理条件相同,并将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赋予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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