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二休一,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按150%标准支付?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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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3月通过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在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对保安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在小区布告栏内进行了公示。公司规定张某所在岗位的作息制度为做二休一,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超出标准的工时以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也按照150%标准支付。
张某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公司对法定节假日加班仍按其工资15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与政策规定相悖,遂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差额。人事经理答复,综合工时制的岗位无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统一以工资的150%计算加班工资。事后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以其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
庭审答辩
在庭审中公司认为,张某所在的保安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对其每月超出标准的工作时间统一按照其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无不妥,因此不同意张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的请求。事实上公司在支付其劳动报酬上并没有少给他。
张某则对公司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公司没有按照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公司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对张某所在的保安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现在公司均以工资150%标准支付张某加班工资,显然与现行政策相悖,应予以纠正。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加班工资是按什么标准计算。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经人力资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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