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代妻签字卖房反悔被判败诉】市民张某最近十分郁闷:千挑万选看中
张某说,今年4月7日,经我市一房产中介介绍,他看中了天宁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22.22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天,他就和卖主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29.5万元。合同签订时,张某就付给林某5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于4月29日前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并于资金监管手续完成时或张某放贷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林某如中途毁约,应在毁约之日起3日内退还收取的全部房款,并赔偿张某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就向房产中介支付了居间佣金8000元。
哪知,在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前,林某突然声称,当天合同上他是代妻子蒋某签的字,蒋某得知丈夫要卖房后,勃然大怒。因此,他要解除购房合同。
对方如此没有诚信,张某也上火了,于今年5月向天宁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林某夫妻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林某夫妻支付因其违约而产生的佣金8000元、律师代理费6800元,案件诉讼费也由林某夫妻承担。
法庭审理中,林某一再辩称,卖房一事妻子毫不知情,是他一个人在58同城网上发布的售房信息。他说,他和妻子虽然居住在一起,但夫妻关系一般,他一周也就回家两三次,对他的所作所为,妻子从不过问。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或者妻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另外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和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涉诉房产系家庭重大财产,出售房产也系家庭重大事项。林某陈述之前已在58同城网发布出售涉诉房屋信息,其出售、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也并非临时起意,经历了较长时间,并采取了相应的举措,显然已经与妻子蒋某达成了出售涉诉房屋的一致意见。综合已经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蒋某对林某出售其共有房屋明知,而且对林某予以授权,故蒋某应与林某一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庭还认为,林某缺乏契约精神,其行为也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相悖,诉讼中也不能较好地尊重法治。对林某的上述行为应予谴责,以儆效尤。
天宁法院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据此,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告诉记者,中国夫妻之间的独立性与西方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夫妻一方处理重大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除非夫妻关系不正常或有重大特殊原因。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习惯将夫或妻一方处理财产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两种情况排除在“知情”之外:一是夫妻关系处于长期矛盾之中,甚至为离婚作准备或处于离婚诉讼之中的;二是一方长期外出,又与家庭失去通讯联系的。当然,这两点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庄奕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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