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纠纷:加班工资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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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断工资构成中哪些项目属于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对此予以扣除;其次,要判断哪些项目属于在不同月份多变的以及影响的因素,以确定是否属于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进而确定是否扣除;最后,要判断当月给付工资的项目中是否均属于当月期间应得的工资,对于以前月份一并发放的款项应当予以扣除。
对于提成或奖金是否纳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首先看双方约定的报酬是否为提成制以及报酬是否建立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如果双方没有明确建立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应当不确认为加班;其次,要判断奖金或提成是否为固定工资的变相形式,避免用人单位以提成或奖金的名义来减少加班工资的给付数额;最后要确认该提成或奖金的归属期,对于归属多少个月的,可以平均折算出属于当月月份的正常收入部分。
对于加班工资以日或小时计算工资基数,可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认;(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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