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隐瞒抵押事实,还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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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抵押不破租赁”的前提,是指租赁在先。
二、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这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本案系抵押在先,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破租赁)。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故本案属于无效租赁合同(返还原物),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责任。
承租人:你隐瞒抵押事实,还与我签订租赁合同,现在认定抵押在先破租赁,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全是你的责任,应当你赔偿损失?
出租人:抵押事实在先出租我有责任,但是,租赁合同应当你我(租赁当事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你办理了吗?你也有过错。出租方隐瞒抵押事实,还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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