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转让保护(登记优先)】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一、《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善意第三人:
二、(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物权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的。
三、机动车物权转让,我们可以理解为;机动车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首先将机动车卖给乙(已付全款并占有),但未经登记;后甲又将机动车卖给第三人丙,丙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并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变更登记,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