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民间收养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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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养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让罪恶假收养之名而行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的情况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还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此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在近期热议的鲍某性侵“养女”一案中,其与女孩的年龄相差29岁,并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因此,鲍某与女孩之间肯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如果其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其就构成强奸,应当依法惩处。

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就不能以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鲍某作为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人员,他肯定知道强奸或强制猥亵的后果。其采用所谓“收养”的方式与一个未成年女孩在一起,而且在女孩满十四周岁后才与其发生性关系,足以看出其是在回避法律风险。

如果鲍某的行为最终不能被定罪处罚,但其行为确实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需要反思的就是我们现行法律对未成年女孩性保护的适当性,也许需要从国家层面推动刑法的修订,提高未成年女孩性自愿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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