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行不通!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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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薛先生是某咨询公司员工,2015年到该公司工作。2018年3月,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要求每个员工每天(含公休日和节假日)至少转发一条公司公众号消息,否则将给予罚款或通报批评。

2018年4月8日,清明节刚过,薛先生就收到公司的一纸警告,称其在过节期间未转发公司信息,将受到处罚。薛先生认为,朋友圈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自己没有义务在朋友圈为公司发布信息,为此向公司提出申诉。但得到的答复却是:员工平时用公司的电话、电脑、网络做私事并没有被禁止,公司凭什么就不能要求员工用发布公司信息?

那么,用人单位能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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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工作内容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因此,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作出约定外,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发布信息也有加班嫌疑。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4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征求员工同意,并且还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要求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这不属于加班,但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发布信息,显然构成了加班。

另外,强制员工发布信息有侵占私人空间嫌疑。朋友圈虽然只是网络虚拟空间,但仍属于每个人私人所有,这种所有权应获得尊重。不侵占别人的私人空间,这是起码的尊重和认知。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如此。再者,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的朋友圈,都是一个媒体。媒体所有者皆有权决定自己发布的内容。员工的朋友圈,不是公司的广告圈。分享应当是一种主动、自愿、积极的行为,内容打动员工,员工觉得分享出来对别人有用,能让自己获得某种心理满足,自然会转发的。强制他人发布对自己有利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新媒体传播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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