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道路被翻修、挖断,租户单方面停租算不算违约?
刚租出去的厂房,承租方搬来不到三个月就以门口主干道因翻修被挖断为由,单方面提出停租并断缴租金,那么承租方的停租理由是否合理?拖欠出租方的租金如何处理?租赁时缴纳的保证金能否退回?
签订租赁合同不足3个月,承租方作为被告向出租方原告送达《停止房屋租赁通知函》,提出停租,记载的原因是:1、贵司物业周边修路,大型车辆进出不便或无法进出,我们无法搬运大型设备和运输产品出厂,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2、原先我司租用的厂房,政府叫停了拆迁计划,我司可以续租。原告收到函后,与被告协商停租事宜,于被告停租当月10日签收了被告退回的厂房钥匙。此外,原告认为被告系单方面无故提前解除终止租赁合同,且拖欠单方面停租当月租金超过半个月,构成违约,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中介费、三个月租金损失、免租期租金、拖欠租金等共计36万元,并没收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21万元。
进出厂主干道被挖断,承租方主张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几日后,原告交付了部分涉案厂房,被告在准备搬运设备进场时发现进出厂的主干道处于翻修阶段,已被彻底挖断,大型车辆无法进出。此外,被告探测厂房周边,了解到附近的代替道路均为狭窄的居民区道路且有90度直角,大型车辆无法转角,且道路周边分布着民用化粪池,无法承受重压。被告也探访了街道城市建设办的工作人员,得知该路段“年底可完工的可能性非常小”,并录制视频为证。被告表示其租赁厂房的目的是为了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主干道被彻底挖断后,公司生产设备和产品产出均无法正常进出厂,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不能实现。考虑到市政道路翻修且挖断道路的情况,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因此其后续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于单方面违约。
被告据此对原告提出反诉,表示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损失,被告无需支付停租当月租金,并要求原告返还其已被扣押的租赁保证金。
原告称,道路翻修并非“不可预见”?厂房周边也并非“无路可走”?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其原办公场所停止拆迁,恢复了使用。道路的翻修未对被告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
根据被告提交的街道建设办工作人员的视频可知,通往涉案厂房的主干道翻修工程系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两年前开始,结合被告在《停止租赁合同通知函》中 所列举的两点原因,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解除的情形,故被告解除租赁合同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中介费、赔偿三个月租金,合法有据。
2、关于租金的问题
因原告于停租当月10日收回了涉案厂房的钥匙,故本院认定被告使用涉案房屋至当天。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如乙方原因违约,乙方应赔偿免租期内的全部租金”,被告的应支付的租金扣除已支付的租金及定金,还应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3万元。
3、关于租赁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于停租当月6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不存在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欠薪逃逸的情况,并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没收租赁保证金的情形。且被告违约解除合同须依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三个月租金,已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应将保证金21万元返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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