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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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在未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多数内心会纠结要不要主动去自首,电视里总会反复出现的台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实践中坦白与自首是有区别的,只有自首才能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典型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滞留现场是否认定为自动投案行为?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犯罪后未逃离而是滞留在作案现场,由此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作案后未逃离现场,亦未对抗警方的抓捕,在客观上便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亦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故基本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供述者属于典型的自首,相比较而言,未逃离现场并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就擒者,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自然不影响自首性质的认定。
《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2: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自首,但应当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裁判要旨3: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行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就认定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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