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但劳动者尚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能终止吗?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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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并非都能终止,遇到法定情形应当续延,那么哪些情形应当续延呢?下面由劳动法律师为大家简要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就应该及时通知劳动者终止,不能拖延,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存在法律风险。

问题是劳动合同期满并非都能立即终止,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怎样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究竟什么时候能终止劳动合同?
这要看职工本人医疗期有多久。《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换而言之,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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