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向41人非法集资千余万因诈骗获刑十年八个月【福建检察】
编造还贷过桥业务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等借口,以高息为诱饵,向41人非法集资1189万元。犯罪嫌疑人辩称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判十年八个月刑期到底“冤不冤”:
一、投资亏损.编造谎言
王某是某金融机构负责人,04年,矿山投资非常热门,他用房子抵押贷款20万元用于投资。结果,王某投资失利,血本无归。06年开始,王某向他人高息借款投资股票、期货等,本想赚回本息,结果又亏了300万元。
因债务庞大,仅靠王某夫妻二人的工资收入根本没办法支付利息。14年起,为了维持债务平衡,王某就编造还贷过桥业务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等借口,以月息1.5%-6%的利率大量向亲戚、朋友及他人借款,用于还本付息,拆东墙补西墙以及炒期货、股票、投资矿山等,钱没赚到,债务却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2017年以后,债务增长速度就如同火箭一般往上涨,社会上只要肯借钱,他都全部借来,非法集资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
二、无力支付.仓皇出逃
每月20多万元的利息,像一座大山一样,压的王某喘不过气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2018年6月下旬,王某某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逃往外地。(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截止案发前,王某共骗取41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1189万元。由于大部分资金已经被转移,41名受害人血本无归。
三、准确定性.法院采纳
王某到案后提出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上述二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集资诈骗罪轻的多。
检察院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认为,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王某借款时采取欺骗债权人的手段,即利用其担任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身份,编造还贷过桥业务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等借口,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收到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过桥业务,而是用于投资股票期货、还本付息等。
其次,王某在供述中多次表示其所借款项每月应支付的利息已经远远超出其家庭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其收入来源单一,仅有夫妻工资收入及投资收入,且投资常年亏损,处于负收入状态,因此王某对其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认知明确,即无力偿还借款。王某在这种明确认知的情况下依旧大量向他人借款并许诺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其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集资11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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