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泄露商业秘密能事先约定违约金吗?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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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密协议不规范使用,员工带资源跳槽现象普遍,实践中建议,保密协议应当尽量细致避免纠纷。而且每个单位都不希望掌握大量资源的员工“另立山头”和自己抢饭碗,于是,在很多行业员工入职前,要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更高级别的高管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可以在同行业谋事,或者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然而,在实际中,保密协议的不规范使用,使员工在离职后选择立即在同行业谋事,甚至堂而皇之的“带着自愿”跳槽,引发和原单位的劳动争议、诉讼。
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离开该用人单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者从事同类业务并相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协议。
签竞业合同离职后别忘要补偿。
保密违约金不被支持,单位是要吃亏的,根据相关案例研究发现,劳动者和单位只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并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约定保密义务违约金的,这种约定无效。
所以,劳动者和单位仅仅签订了负有保密义务的合同,单位不仅不可以主张保密义务存在的违约金,也无法追究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劳动者从单位拷走的一系列资料,只是单位工作上的一些方式方法,很难判断单位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其立法本意应该是排除性规定,而且该规定在性质上应属于禁止性条款,逻辑上应是一个强调性条款,是禁止除二十二条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前提下的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前提下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两种情形外,其他一律不得设定违约金,也即禁止保密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约定违约金。”,深圳时律师:[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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