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分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维护自身最大权益。

时间:2020-10-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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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对时间和是否自带工具没有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是一种长期的劳动力供应关系,而不是短期的一两天的劳务;一般都是只提供劳动力,而不提供工具和其他的生产资料。

2、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务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纠纷可以向劳动行政机关投诉,可以调解,并要按“仲裁前置”的流程进行维权。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同时应当承担作为用人单位是应当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护,在工人遭受的损失的时候,应当提供工伤保险等各种救助。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种节假日的规定,并在加班加点的时候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3、主体间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其行为更多的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有较强的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成员参与劳动并获得报酬。而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雇佣人与受雇佣人是一般的平等主体关系,没有隶属性。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5、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6.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它对主体要求,一是劳动者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且具有身份限制,年满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应为有工商登记,或依法成立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劳务合同则不同,劳务合同通常是一种特殊的供应劳动的形式。这个劳动者可能超过了60岁,也可能小于16岁,也可能他是正在上学的学生,并可以不是全职的劳动。而购买劳务的一方不要求具有用人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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