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买房,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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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红和王涛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随着了解的深入两人也有成婚的计划。2016年两人决定共同出资买房,房屋总价150万元,首付5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首付王红支付,银行主贷款人为王涛。签订购房合同后,双方共同办理了预告登记,登记在了双方名下。2019年初开发商完成了交房。但自买房以后,两人感情开始出现裂隙,争吵不断,2018年底最终分手。双方因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导致房屋也迟迟未能办证。2019年底,王涛起诉到法院。
律师评析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预告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本案中,王红和王涛并未对房屋的共同进行明确的约定,两人也非家庭关系,因此王红和王涛按份共有房屋。
按份共有人对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本案中王红和王涛应该举证自己对房屋的出资份额,以争取对房屋占有更多的份额。
在房产的归属上,法院一般会考虑对房屋的贡献大下,会判令房屋的所有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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