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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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称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当劳动合同与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 。
另一种情况,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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