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前,用人单位应注意什么?
新员工入职是企业的新鲜血液,也是未来能带来变革的新动力,那么新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由劳动法律师为大家简要讲解。
律师建议如下:
一、审查劳动者的各项证件、学历、工作经历是否真实
审查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工作经历等是否真实可以看出员工是否讲诚信。在入职阶段就欺骗公司的员工,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存在隐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胁迫和乘人之危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但欺诈则比较常见。劳动者的入职欺诈主要表现为伪造学历、学位,谎报工作经历等。员工信息失实并不等于绝对欺诈,只有与工作直接相关信息失实才会构成欺诈,比如学历、学位、资格证、职称、工作经历等的失实会构成欺诈。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失实并不构成欺诈,如有些女员工出于各种考虑,隐瞒了自己已结婚或已怀孕的事实,事后用人单位知道了该隐瞒情况,也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员工明明自己的学历是硕士研究生,但只告知公司自己的学历是本科生,这也不算欺诈。有的员工入职时虽然在学历、工作经历等欺诈公司,但事后员工又告知了自己的真实学历且用人单位也没有做任何处理,多年以后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入职登记表中员工存在期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查劳动者是否有与原单位尚未解除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入职登记表应具备的细节条款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入职登记表的作用:
(一)入职时间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入职登记表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以防劳动者向仲裁委或法院虚报入职时间,而用人单位却没有相反的书证来反驳劳动者,会使用人单位在工龄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上吃大亏。
(二)入职登记表上记载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职称都可以作为劳动者是否诚实,是否存在欺诈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有力证据,入职登记表应当注明如员工对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存在欺诈的话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任何赔偿。
(三)入职登记表还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确认条款,让劳动者确认某某地址为相关文书送达的地址,用人单位邮寄相关文书时劳动者拒收或者无人签收退件均视为送达到了劳动者。
(四)入职登记表最好让员工自己填写或者打印好让员工签名确认,以防日后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称表上信息不是其填写而举证困难。
以上就是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劳动法律师为大家介绍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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