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开发票,我能不付款吗?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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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汇公司与重庆钢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卖方通汇公司向买方重庆钢铁公司供应煤炭。但供煤后重庆钢铁公司以通汇公司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通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延迟履行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在卖方已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方重庆钢铁公司不得仅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卖方通汇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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