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0-07-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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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无小事,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家事代理权。在夫妻婚姻生活中,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很多,但如果事事都由双方共同处置,则会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就产生了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


民法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解读:


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法条,规定了夫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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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2001年 12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做了解释。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新增该条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到法条,是法律位阶的提升,也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


该条规定其实可以称之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此项权利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买一袋盐都可以称之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对其中一方自主决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民法典》中尚未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概念进行范围界定,在夫妻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纠纷时,可能就会存在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是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本条的第二款还新增了夫妻之间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这一条款最大的亮点就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彼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但是,这个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避免夫妻一方以夫妻行为限制约定为由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体现立法的宗旨。

 

界定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民法典》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其中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什么是家事代理


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即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限。


代理范围为法律所限定的日常家事范围。所谓日常家事范围,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例如:合理范围内的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接受馈赠等。在此范围内,只要认定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即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即可认定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权。


排除范围:1、与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物(例如:人身保险、损害赔偿);2、具有较大风险且明显具有损害一方权益的行为(例如:虚假债务);3、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部分行为(例如:房屋土地买卖)。代理后果:1、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双方内部约定的对于法律行为的限制(例如:一方不承担责任),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内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是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任意扩张解释,在婚姻存续期间行使家事代理权时,应当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时相同的注意义务,且仅能在代理权的范围限定之内实施,超过范围则会造成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因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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