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食品虚假宣传适用于哪部法律?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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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近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一般食品标识不得强调适合特定人群;②食品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③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④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等。对于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你还有哪些建议呢?

 

网友热评:

1.把生产日期保质期写在最显眼的位置,落实到最后一个实物,不要写在外包装壳上!包装是用来丢的,最后消费者用什么就把关键信息弄在那里。

2.我建议生产日期和到期日期固定地方写好,每次找起来、算起来都很麻烦。

3.麻烦备注卡路里,还有该加的盲文加上。

4.现在很多东西因为有一个大包装然后里面的小包装不打生产日期,但是又把里面的小包装的东西散着卖,那你要我怎么看过期没过期?

5.每次找保质期、生产日期、限用期限,都得把箱子拿起来,翻腾好几遍

 

今日学法:食品虚假宣传适用于哪部法律?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对虚假宣传作出了规定,因此机构改革组建市场监管部门以来,食品虚假宣传案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了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十分纠结的问题。

 

对于食品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竞争函﹝2020﹞463号)中终于就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答复。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方式,对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以外,还可视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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